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大豆疫霉病菌是全国农业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,也是我国进境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。该病菌主要通过土壤、病残体及种子表皮内的卵孢子进行传播,在大豆的整个生育期均可侵染并造成危害,在感病品种上可造成产量损失25%—50%,个别高感品种可达100%。当前,大豆疫病已在黑龙江、内蒙古、安徽、河南等省(区)发生分布,随着大豆种植面积扩大,疫情进一步扩散危害风险较高,对大豆生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。为做好大豆疫病防控工作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防控目标
以控传播、减损失为目标,加强发生区检疫监管和综合治理,防范疫情大范围传播,力争将发病田块危害损失控制在3%以内;加强未发生区疫情监测调查,及时发现并快速处置新发疫点,力争疫情处置率达100%。
二、防控策略
实行“分类指导、分区治理、综合防控”的防控策略,建立“政府主导、属地管理、联防联控”的防控机制。加强省际间工作联动和信息互通,加强植保植检与种业管理、农机农艺等部门协同,加大新品种、新技术推广运用力度,集成适宜于不同区域、不同生产模式的综合防控技术。
三、区域重点
根据全国大豆产业发展布局和大豆疫病发生分布情况,分为发生区和未发生区,坚持因地制宜,实施分类指导、分区治理。
(一)发生区。包括黑龙江北部、东南部,以及内蒙古、安徽、河南的疫情发生县(区)。相关植物检疫机构要严格调运检疫检查,准确查清疫情发生分布范围,掌握疫情动态,对发生范围小的零星疫点,推进轮作休耕,发生范围较大的地区,指导农户起垄种植、选用抗病品种,组织开展药剂筛选试验示范。
(二)未发生区。包括现有发生区以外的其他大豆产区。相关植物检疫机构要加强调入辖区的大豆种子抽样复检,积极开展监测调查,适时发布预警预报,指导生产经营者发现疫情及时处置。
四、防控措施
(一)强化检疫监管。发生区植物检疫机构要严格按照《大豆种子产地检疫规程》规定的时间、频次和覆盖面开展田间监测调查,从大豆种子生产基地调运种子凭《产地检疫合格证》换发《植物检疫证书》,严禁无证调运。未发生区植物检疫机构要重点加强来自发生区的大豆种子复检,发现疫情的不得作为种用。
(二)加强监测调查。各大豆生产区植物检疫机构要按照本地区大豆生产布局,优化调整疫情监测点,在大豆的苗期、成株期、结荚期各监测调查1次,大豆种子生产繁育田块要适当增加调查次数,有条件的地区还可在播种前进行土壤检测。各地要严格执行《农业植物疫情报告与发布管理办法》,及时准确报送疫情信息,严禁谎报、瞒报,避免漏报、迟报,同时,要加强疫情信息分析研判,适时发布预警预报,指导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科学防控。
(三)推进综合防控。农业防控,上一年度发生严重的地块要与玉米和小麦等非寄主作物进行3年以上轮作;监测调查发现的零星病株要及时拔除、集中清理;指导农户选用高产抗病品种;做好深松整地或耕翻整地,增加中耕次数,加强水、肥管理,避免在低洼、排水不良或粘土地块种植,雨后及时排除积水。化学防控,组织筛选试验示范用于拌种、包衣或生长期喷雾的新型药剂,对较重的地块,根据试验结果,指导农户选用适宜药剂进行应急防控,减轻危害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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